做出口的卖家,这四个代码里真正用得上的只有三个:国际小包直邮走 9610,整批备货发海外仓走 9810,通过平台跟境外企业谈成、货直接发给对方走 9710。1210 按公开资料是进口方向的保税备货(这一条本文没有逐字核到公告原文,理由见下文),你从中国发货出海用不到它

中文搜索结果里讲这四个代码的文章已经很多,但基本都停在「每个代码的官方定义是什么」。真正决定你钱包的是另外两件事:我这一票货到底该报哪个代码,以及报错了、或者干脆借别人抬头出口,退税和收汇会怎么样。下面按这两条写,除 1210 外,各代码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均溯源到海关总署公告原文(1210 的溯源状态另有一节说明),政策口径的取证日期是 2026 年 9 月 7 日。

一张表先对号入座

你的实际发货方式对应监管方式代码官方出处进出口方向
平台零售订单逐单发,走国际小包 / 专线小包直邮到消费者9610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12 号出口(也含进口)
在平台上跟境外企业谈成整批订单,货直接发给对方公司9710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出口
FBA 头程、第三方海外仓补货,先把货发到境外仓再零售9810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出口
保税备货:先把海外货备进国内保税区,卖一单清一单1210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本文未逐字核到原文)进口(据公开资料)

做亚马逊的中国卖家,绝大多数时间只在 9610 和 9810 之间选:小件、单价低、直邮发货用 9610;FBA 头程和海外仓补货用 9810。9710 用在你不是零售、而是整批卖给境外买家的时候。1210 据公开资料方向为进口,做出口的卖家不会碰到——这一条的原文本文没核到,详见下面专门一节。

9610:零售直邮,清单核放汇总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12 号(总署公告〔2014〕12 号,发布日期 2014 年 1 月 24 日,生效日期 2014 年 2 月 10 日)原文写的是:「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对卖家来说,这段话有三个可操作的判据。第一,必须是通过平台成交的零售,一票货对应的是一个个消费者订单,不是一个企业客户。第二,通关走的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这一套,也就是按订单清单放行、之后汇总成报关单,这就是小包直邮的形态。第三,走保税区一线的那部分被明确排除在外,那块归 1210 管。

同一份公告还规定,以 9610 方式做零售进出口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换句话说,9610 从一开始就是一套「交易、支付、物流三条数据要能对上」的模式,这也是后面退税和收汇能不能顺下来的地基。

9710 与 9810:B2B 直接出口,和发海外仓

这两个代码同出一份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2020 年 7 月 1 日施行)。公告「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两条原文分别是:「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同一份公告的「一、适用范围」把两种形态区分得很清楚:一种是「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另一种是「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关键差别是成交发生在发货之前还是之后:先成交再发货是 9710,先发货到仓、之后才一单单卖掉是 9810。FBA 头程属于后者。

试点范围后来扩过两次。第一次是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92 号(2020 年 8 月 13 日),在原有 10 个直属海关基础上增加了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 12 个直属海关,明确「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执行」。第二次直接推到全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47 号(发布日期 2021 年 6 月 22 日,实施日期 2021 年 7 月 1 日)原文写「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其余事项仍按 2020 年第 75 号、第 92 号执行。所以今天不用再去数试点海关有哪几个,任何直属海关都能做 9710/9810。

还有一条变化很多旧文章没跟上: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67 号(2024 年 11 月 25 日成文,2024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取消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公告原文写「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同时保留「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这份公告还把出口清单申报的单证要求简化为「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看到 2024 年 12 月之前写的「9810 要先备案」的教程,可以直接跳过那一段。

1210 的溯源状态:本文没有逐字核到原文

1210 的原始出处是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本文取证当日(2026 年 9 月 7 日),海关总署官网该公告页从境外无法打开,因此这一条的全称与适用范围原文,本文没有逐字核到,也就不在这里复述。需要按 1210 报关的读者请以海关总署官网公告原文或主管海关的答复为准。

对做出口的亚马逊卖家来说这不影响判断:1210 的方向是进口(保税备货销往国内消费者),你把货从中国发出去,用不到它。

走错代码的后果:退税、免税和收汇会对不上

监管方式代码不是随便填的标签,它决定了你这票货在税务和外汇两套系统里长什么样

税这一头。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最常用的是「无票免税」,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这份通知的原文给了三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注意它免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不是退税——「无票免税」的前提正是你拿不到有效进货凭证,既然没有进项,也就没有可退的税。想走正常出口退(免)税,路径是另一条:有合规进项发票、以自己企业名义报关、出口收汇也落在同一个主体名下。

外汇这一头。 发海外仓最容易踩的是「报关金额和回款金额对不上」。先说一件很多中文教程还没跟上的事:被反复引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 号)已经废止。废止它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 号,发文机关国家外汇局,成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28 日),该通知末尾原文写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 号)同时废止」——出处为中国政府网国务院部门文件库 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0/content_7046249.htm,本文取证日 2026 年 9 月 7 日。

本文按 47 号全文重核了旧文那两句话,结论是一半在、一半没了。「轧差结算」这项便利还在,但挂靠的主体换了:47 号「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写的是,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以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落笔落在外综服这条线上,不再是旧文那句面向所有跨境电商企业的通用许可。而旧文那句「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在 47 号全文里找不到对应条款:全文检索「报关金额」「海外仓」「销售收入」「不一致」这四个词,命中数都是零。所以本文不再断言「海外仓回款可以和报关金额不一致」这条便利现在还成立——它是被并进了别的口径还是不再单列,本文核不到,请以外汇局现行规定和你开户银行的答复为准。

不受文号更替影响的是另一头:上面这些便利,前提都是这票货本来就报在你名下——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是你,回款主体是你,两边才对得上。

外汇管理规则更替很快——汇发〔2020〕11 号就是在 2025 年 10 月被汇发〔2025〕47 号明文废止的——本文只反映 2026 年 9 月 7 日能核到的口径,实际操作以外汇局与主管海关的最新公告为准

买单报关是什么,卖家实际承担什么

「买单报关」指的是货主自己不以本企业名义报关,而是借用(购买)有出口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抬头把货报出去。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发货人写的是那家公司,不是你。它便宜、快,因为省掉了办出口资质、开外汇账户、做单证这一整套。本文不给它的操作路径,也不谈渠道,只把卖家实际承担的东西说清楚。

第一,退税和免税都跟你无关。 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主体是报关单上的出口企业;财税〔2018〕103 号那三个免税条件——综试区注册、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以电商出口方式申报——指向的也是同一个主体。抬头不是你,这些条件就跟你对不上,这批货的税收利益归在别人名下,你拿不到,也无从主张。

第二,收汇没有合规落点。 上一节说的那些外汇便利(凭交易电子信息结售汇、费用与货款轧差结算),不管是已废止的汇发〔2020〕11 号还是现行的汇发〔2025〕47 号,给的都是有名有姓的经营主体——跨境电商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你名下没有对应的出口报关记录,这笔货款要回到你的账户,就没有对应的贸易背景可以指认。收汇和报关抬头分家,正是这条路最难善后的地方。

第三,出事的时候你不是当事人。 报关行为的法律责任落在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商品被查、单证有问题、需要补充申报或者接受处理,出面的是那家公司;你手里没有以自己名义产生的报关记录,既不方便主张货权,也不方便证明这批货是你的。

第四,账做不平。 平台回款、采购成本、物流费用都在你这边,唯独最关键的那张报关单不在。做账、融资、以及后面想转成 9610 或 9810 正常申报的时候,这段历史是补不回来的。

这几条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劝谁做选择——它是一笔明确的交换:省下的是资质和单证成本,让出去的是退税资格、收汇的合规落点和这批货的法律归属。值不值得换,是你自己的账。

三个最常踩的报错场景

场景一:FBA 头程按一般贸易报,退税链条其实是断的。一般贸易(0110)本身没问题,有工厂、有进项发票的卖家就是这么走的。问题出在另一种情况:按一般贸易报了,但进项发票拿不齐、收汇也不落在报关主体名下——这时候既够不上一般贸易退税的凭证要求,也用不了跨境电商综试区那套无票免税,两头落空。发海外仓的货,代码上对应的是 9810。

场景二:整批发海外仓的货按 9610 拆成零售清单报。9610 的适用范围写死了是「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走的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一整柜还没卖出去的备货不是零售订单,把它拆成清单报出去,申报数据和实际交易对不上;而 9810 恰恰就是为「先发到仓、之后才成交」这种形态设的。

场景三:以为 9810 还要先备案,结果卡在流程上。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67 号已经取消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现在只需要在申报环节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仍按旧教程去找备案入口,纯属浪费时间。

三个场景的共同点是一样的:代码填的是哪个,决定了这票货在税务和外汇两套系统里能不能被认出来是你的

顺手把两件事一起理顺

代码选对了只是国内这一头。货到了美国,还有一层是销售税:注册在哪个州跟你要不要代收销售税基本无关,看的是买家收货地和平台代收代缴规则,这块的官方口径整理在美国免税州对跨境卖家还有没有意义。另外,报关抬头的问题往往在采购环节就埋下了——工厂给的是 EXW 还是 FCA,直接决定出口报关以谁的名义办,展开在DDP 贸易术语避坑指南

政策会变,本文所有政策口径的取证日期均为 2026 年 9 月 7 日,实际报关、退税、收汇请以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与外汇管理局的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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